本公司于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上午9:30在北京复兴路戊12号恩菲科技大厦五层会议室召开了2003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共6名,代表股份217,911,57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6.2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的议案;同
    意股份217,911,57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200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股份217,911,57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本公司持有的民生银行部分股份》的议案。
    同意股份217,911,57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份总数100%,反对股份0股,弃权股份0股。
    以上各项议案的具体内容请见2003年11月13日的《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指派舒建仁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律师认为,公司200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1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的法律意见书》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上刊登。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