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03年2月26日,本公司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川民监字第78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与内江市强胜经济贸易企业有限公司和本公司企业债券代理发行纠纷一案,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提出了再审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二、有关此案的情况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与内江市强胜经济贸易企业有限公司和本公司企业债券代理发行纠纷一案,已经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内经初字第98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川经终字第308号]两审终审判决生效,本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有关此案的公告详见2001年11月17日和2002年5月16日《证券时报》。
    三、 裁定情况
    因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人民中路证券营业部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于2002年7月16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6日裁定如下:1、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公司认为: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本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的决定是正确的。本公司已做好了迎接再审的准备。
    四、 其他事项
    在本次公告前本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也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承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此案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备查文件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2)川民监字第78号;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川经终字第308号;
    3、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内经初字第98号。
    
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