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05年3月31日本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沈中民(3)合初字第77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沈阳融汇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沈阳融汇支行)
    第一被告:沈阳北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泰电子)
    第二被告:沈阳北泰方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泰集团)
    第三被告: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2月17日,原告建行沈阳融汇支行诉被告北泰电子、北泰集团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沈阳中级法院提出保全申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18日对此作出了民事裁定。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被告北泰电子于2003年10月至2004年11月期间在建行沈阳融汇支行贷款六笔,共计人民币3655万元,美元60万元,均由北泰集团和本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其中四笔贷款到期后,北泰电子无力偿还,另外两笔虽未到期,但已欠息53506.00元,违反了相关合同的规定,原告向沈阳中级法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北泰电子偿还贷款本金3655万元,美元6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234158.5元,美元9300元,由被告北泰集团和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 本案裁决情况
    沈阳中级法院于2005年2月18日对本案作出如下裁定:原告建行沈阳融汇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冻结北泰电子、北泰集团和本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41,841,348.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该裁定书立即执行。
    据查实,沈阳中级法院已于2005年2月25日冻结了北泰集团持有的本公司定向法人股7200万股(占总股本29.52%)。
    三、 本案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此案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可能对公司以后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影响。本公司目前正积极协调处理此事,如有新的进展情况,将及时予以公告。
    四、 截止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重大诉讼事项。
    五、 本公司董事会将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清理,并将自查情况在第一时间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 公司对北泰电子的担保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公司对以上担保事项没有及时披露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七、 备查材料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沈中民(3)合初字第77号。
    特此公告。
    
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