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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56 证券简称:新华制药 项目:公司公告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05-11-04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时

    2.召开地点: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14 号本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5.出席对象:

    (1) 本公司将于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十二月二十二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H 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持有本公司股份并于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一)下午四时前在香港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的H 股股东。

    (2) 于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 股股东。

    (3) 凡有权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均可委托一位或多位人士(不论该人士是否本公司股东)作为代理人,代其出席及投票,委托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各位股东(或其代理人)将享有每股一票的表决权。

    (4) 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 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6) 本公司聘请的审计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普通决议案

    1、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3、选举第五届监事会成员;

    (二)审议特别决议案

    1、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特别议案。

    上述各项普通决议案及特别决议案详见本公司于二零零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刊登于《证券时报》A34 版上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1、拟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应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或该日以前将已填妥及签署的拟出席会议的书面确认回复送达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回复可采用来人、来函或传真方式送达,该书面回复请采用本通知随附的出席确认回执或其复印件。

    2、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即本通知随附的临时股东大会适用的委托书或其复印本)。委托书由委托股东亲自签署或其书面授权的人士签署。如委托书由委托股东授权他人签署,则该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手续。如委托股东为一法人,则其委托书应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前述临时股东大会适用的授权委托书和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须在临时股东大会举行前24 小时送达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方为有效。

    四、其他事项

    1、临时股东大会会期预计半天,往返及食宿费由股东自理。

    2、本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联系方式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14 号

    邮编:255005

    电话:0533-2196025

    传真:0533-2287508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四日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股东姓名或单位: 持有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票:A 股股,为公司的股东;现委任临时股东大会主席/为本人的代表,代表本人出席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四)上午九时在中国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14 号本公司会议室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本人并于该大会依照下列指示就下列决议案投票,如没有做出指示,则由本人的代表酌情决定投议案同意、反对或弃权。

                 普通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1、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票附后)
    2、        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选票附后)
    3、                                          选举第五届监事会成员
                                                               于公福
                                                               高庆刚
                                                     张月顺(独立监事)
                                                     陶志超(独立监事)
    特别议案                            赞成   反对   弃权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特别议案

    附注:

    1.请填上以您名义登记与授权委托书有关的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数目,则本授权委托书将被视为与以您名义登记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有关。

    2.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3.如欲委派临时股东大会主席以外的人士为代表,请将「临时股东大会主席」的字删去,并在空格内填上您所拟委派人士的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托任何人为其代表,受委托代表无须为本公司股东。本授权委托书的每项更改,将须由签署人签字示可。

    4.注意:您如欲投票赞成任何议案,则请在「赞成」栏内加上「√」号;如欲投票反对决议,则请在「反对」栏内加上「√」号;如欲投票弃权任何议案,则请在「弃权」栏内加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受委托人可自行酌情投票。

    5.本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您或您的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如持有人为一公司或机构,则授权委托书必须盖上公司或机构印章,或经由公司或机构负责人或正式授权人签署。

    6.本授权委托书连同签署人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机关)签署证明的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最后须于临时股东大会指定举行开始前二十四小时送予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方为有效。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确认回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凡欲参加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二零零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的本公司股东,应按下列填写出席确认回执。

    姓名:

    持股量:

    A股:

    身份证号码:

    股东帐户号码:

    通讯地址:

    通讯电话:

    股东签名:

    日期:

    备注:

    1、根据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本公司A 股股东股权登记日为二零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星期一),凡该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有权填写此出席确认回执并参加股东大会。

    2、请用正楷填写。填写复印本也属有效。

    3、请附上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护照)的复印件。

    4、请附上持股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5、可以于二零零五年十二月一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以亲递、邮递或传真方式将此回执送寄本公司。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票

    股东姓名(单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代表股份数: 其最大有效表决权数:

                             表决权数
    序号   候选人姓名   赞成   反对   弃权
    1          贺端湜
    2          刘从德
    3            郭琴
    4          赵松国
    5            马永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选票

    股东姓名(单位):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代表股份数: 其最大有效表决权数:

                              表决权数
    序号   候选人姓名   赞成   反对   弃权
    1          戴庆骏
    2          莫仲堃
    3          徐国君
    4          孙明高

    说明:

    (1)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5 人;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4 人。本次选举为等额选举。

    (2)投票人选举非独立董事的最大有效表决权数为代表股份数与候选人数(5 人)的乘积。

    如代表股份数为100 股,其最大有效表决权数=代表股份数100×5=500。投票人可将500 票集中投给1 人,也可分散投给数人。

    投票人选举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最大有效表决权数为代表股份数与候选人数(4 人)的乘积。如代表股份数为100 股,其最大有效表决权数=代表股份数100×4=400。投票人可将400 票集中投给1 人,也可分散投给数人。

    (3)投票人请分别在候选人姓名后面“表决权数”栏中的“赞成”、“反对”或“弃权”栏内填写对应的表决权数。

    (4)如填写的选举表决权数累计超过其最大有效表决权数则选票无效。

    (5)如填写的选举表决权数累计少于其最大有效表决权数,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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