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知于二○○五年七月十三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十四号公司第三会议室召开,应到会董事9名,亲自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董事有贺端湜、刘从德、郭琴、高庆刚、戴庆骏、肖瑜、莫仲堃,独立非执行董事孙华以电话方式参加会议,董事鲁省民因个人原因未出席会议。监事会成员和非董事的副总经理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实际参加本次表决的董事8名,其中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批准本公司截至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报告和业绩公告;
    二、本公司不派发截至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的半年度股息,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审议批准《关于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巡检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详见公告)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