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 召开时间:2005年6月29日上午9:00
    2、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 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本公司副董事长鲁省民先生
    6、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境外上市公司1995年召开股东年会和修改公司章程若干问题的通知》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股份218,43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76%。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无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共代表股份215,688,000股)已回避表决,根据《关于境外上市公司1995年召开股东年会和修改公司章程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投弃权票的310,000股将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1、批准、追认及确认本公司与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二零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订立的协议,及本公司与集团公司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七日订立的商标许可协议,其条款及其所涉及的持续关联交易。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43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票数的100%,反对0股。
    2、批准于截至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各年的持续关联交易的新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128,120,000元及人民币144,440,000元。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43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票数的100%,反对0股。
    3、授权本公司任何一位董事为及代本公司签署所有其认为附带、附属于或有关持续关联交易的文件,文书及协议,并做出所有其认为附带、附属或与持续关联交易有关联的行为或事件。
    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2,43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票数的100%,反对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白维律师见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二零零五年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
    2、临时股东大会记录;
    3、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