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12月3日以书面方式召开,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共10人,参加表决的董事共10人,10名董事(包括4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一致决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释义
    “本公司” 指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集团” 指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肯孚”指新华集团的参股公司山东淄博新华-肯孚制药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指本公司将于2004年12月6日与新华-肯孚就资产收购签订的协议所涉及的交易。
    “协议”或“该协议” 指本公司将于2004年12月6日与新华-肯孚就资产收购签订的协议。
    二、关联交易概述
    为适应产品结构调整需要,迅速提高本公司生产规模,本公司董事会批准本公司就收购部分资产与新华-肯孚达成协议。该协议将于2004年12月6日签署并生效。
    鉴于新华-肯孚为新华集团的参股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华-肯孚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鉴于上述交易数额不超过3,000 万元和本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述交易无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三、关联方介绍
    本次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为新华-肯孚。新华-肯孚全称山东淄博新华-肯孚制药有限公司,由新华集团和荷兰DSM集团于1994年共同投资组建,新华集团的出资比例为49%,荷兰DSM集团的出资比例为51%,主要生产经营头孢氨苄、头孢拉定、头孢羟氨苄等原料药。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签定协议的目的
    签定上述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适应产品结构调整需要,迅速提高本公司生产规模,以适应经营发展的需要。
    (二)协议有关内容
    1、协议签定日期及地点:二零零四年十二月六日,于山东省淄博市。
    2、买方:本公司
    3、卖方:新华-肯孚
    4、协议的标的及金额:
    协议所涉及的资产价格按照评估报告的评估价值确定。协议涉及的资产位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14号本公司厂区内,涉及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厂房)一栋,机器设备172台件。上述资产已经山东博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并于2004年12月2日出具博华综评字[2004]第102号评估报告,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3,301,600元。
    5、结算方式:以现金方式支付。
    6、收购完成时间:有关收购将于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完成。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由于本次所收购的资产位于本公司生产厂区内,可于本公司现有生产设施配套进行生产,同时本次收购的工业用厂房已通过GMP认证,可以直用于医药产品的生产,有利于本公司迅速扩大生产规模,对本公司的发展是有利的。有关交易的价格是遵循市场原则,按照评估价值定价的,对全体股东是公平合理的。
    六、关联交易正式生效的条件
    鉴于上述交易数额不超过3,000 万元和本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述交易无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
    七、独立董事的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属于正常的资产收购,且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达成的(指与同类企业达成的同类型的交易相比同样适用),对于公司的股东而言是公平合理的。
    八、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与新华-肯孚签订的《资产收购协议》;
    2、董事会会议记录;
    3、资产评估报告。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