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 人。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本公司监事会主席马景星主持。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下列决议:
    1、审议通过二○○三年度监事会报告;
    2、审议通过二○○三年度报告及业绩公布;
    3、审议通过二○○三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公司审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和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4、审议通过关于二○○三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二○○三年度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关联交易的议案;
    6、审议通过董事会有关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决议,认为决议程序合法,依据充分;
    7、审议通过关于关联交易的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