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十四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会董事10人,实到董事8人。董事孙华、董事莫仲堃分别委托董事肖瑜参加会议,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本公司董事长贺端湜先生主持。
    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批准本公司二零零三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2、批准本公司关于二零零三年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3、批准本公司二零零三年利润分配方案,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本集团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实现净利润人民币 42,076千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4,208千元;按 5%提取公益金人民币2,103千元;按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人民币4,208千元;建议派发末期股息每10股人民币0.4元,共计人民币18,293千元。
    董事会宣布及建议派发截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股息如下:按已发行的307,312,830股A股、150,000,000股H股计算,每10股派发人民币0.4元,(折合港币约0.374元,A股含税)。
    4、通过本公司截至二零零三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的议案;
    5、通过本公司关于核销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6、通过续聘国际及国内审计师的议案,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批准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4年度薪酬及薪酬考核发放办法的议案;
    以公司年度经营计划为考核目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4年度的薪酬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一百九十二万元(192万元),其中不包括兼任董事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8、通过本公司有关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