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14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会董事9人,实到董事7人,董事孙华委托董事肖瑜出席会议,董事莫仲堃委托董事长贺端湜出席会议。监事会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由董事长贺端湜先生主持,讨论并通过主要决议如下:
    1、批准本公司二零零二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
    2、批准本公司二零零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本集团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实现净利润人民币68,764千元,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人民币6,904千元;按 5%提取公益金人民币3,452千元;按10%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人民币6,877千元;建议派发末期股息每10股人民币0.6元,共计人民币27,439千元后,本报告期增加未分配利润人民币24,092千元。
    董事会宣布及建议派发截至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股息如下:
    每10股人民币0.6元,(折合港币约0.566元,A股含税),按已发行的307,312,830股A股及150,000,000股H股计算。
    3、同意续聘国际及国内审计师的议案,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