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2年11月12日上午9:30时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十四号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219,847,000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贺端氵是 主持。
    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华集团”)和山东新华医药集团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公司的关联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三项普通决议案放弃投票。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股东审议批准了下列普通决议案:
    一、批准终止与新华集团子公司签署的现有持续关联交易协议(“旧协议”)。其中,赞成票4,547,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有表决权票数的0%;
    二、批准新持续关联交易协议(“新协议”)(关联交易的详情已刊载于2002年9月27日的《证券时报》)。其中,赞成票4,547,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有表决权票数的0%;
    三、批准新豁免申请及授权本公司董事就终止旧协议,采纳新协议和新豁免申请所需的行动及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其中,赞成票4,547,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有表决权票数的0%。
    竞天律师事务所的白维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2002年临时股东大会有关文件;
    2、出席会议董事、监事签字的股东大会记录;
    3、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