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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56 证券简称:新华制药 项目:公司公告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0年度周年股东大会的通告
2001-05-08 打印

    兹通告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1年6月22 日 上午9时于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14号本公司会议室举行2000 年度周年股东大 会(“周年股东大会”),借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审议并通过2000年度董事会报告

    2.审议并通过2000年度监事会报告

    3.审议并通过2000年度经审核的财务报告

    4.审议并通过200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并通过2001年度利润分配政策

    6.审议并通过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香港执业会计师)和信永中和会计 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为本公司2001年度国际及国内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确 定其酬金的议案;

    7.审议并通过2001年度董事监事酬金议案

    8.考虑并批准董事李治辞去董事职务事宜

    9.审议并通过,授权董事会作出有关投资方面的决策时,对投资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10%以下的项目,可以自行决定,无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有 关法律法规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特别决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公司章程修改的特别决议案

    在公司章程第十章第93条之后增加一条93a :“公司作出有关投资方面的决策 时,对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10%以下的项目,董事会可以自行决 定,无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有不同规定的除外”

    2.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特别决议案,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回购不超过已 发行H股股份面值总额10%的H股股份;

    动议:

    (a)在下述(b)段及(c)段的限制下, 并遵守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证券的 政府机关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及/或规定,香港联交所或其他政府/主管机关的规定, 兹批准本公司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内(定义见下述(d)段) 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回购 本公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b)于有关期间内行使被授予股份回购的H股的面值总额不得超过于此决议通过 日期时本公司已发行的H股面值总额的10%;

    (c)上述(a)段中的批准以下述各项为先决条件:

    (i)于2001年6月22日(或适用的延期日)举行的周年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会的 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ii)在适当情况下,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国家经 济贸易委员会的批准;及

    (iii)根据本公司章程第26条所载的通知程序, 本公司任何债权人并无要求本 公司偿还任何欠款或要求本公司就该等欠款担保(倘若任何债权人有上述要求, 本 公司有酌情权决定为有关金额作出偿付或提供担保)。

    (d)就本项特别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出本项特别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最早的日期为止的期间:

    (i)本项特别决议案通过后,本公司下届周年股东大会结束;

    (ii)本项特别决议案通过后的12个月届满之日;或

    (iii)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特别决议案, 撤销或更改本项特别决议案 发出之授权。

    (e)在所有有关政府当局对本公司回购H股批准的情况下,授权本公司董事会:

    (i)对本公司章程的第19条和第22条进行其认为适当的修改, 以减少本公司的 注册股本并反映根据上述(a)段本公司股份回购完成以后本公司新的股本结构。

    (ii)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政府部门办理修订本公司章程的手续。

    9.处理其它事宜(如有需要)。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5月8日  

    附注:

    1.凡持有本公司股份并于2001年5月21日(星期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 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周年股东大会。

    2.拟出席周年股东大会的股东应于2001年6月1日或该日以前将已填妥及签署的 拟出席会议的书面确认回复送达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回复可采用来人、来函或传 真送达,该书面回复请采用本通告随附的出席确认回执,或其复印件。而上述书面 回复不影响依附注1有权出席大会的股东出席会议及投票的权利。

    3.凡有权出席周年股东大会并有权表决的股东均可委托一位或多位人士( 不论 该人士是否股东)作为其代理人,代其出席及投票,委托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 该等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各位股东(或其代理人)将享有每股一 票的表决权。

    4.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即本通告随附的周年股东大会适用的委托 书或其复印本)。委托书由委托股东亲自签署或其书面授权的人士签署。 如委托书 由委托股东授权他人签署,则该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手续。如委 托股东为法人,则其委托书应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前述周年股东大会适用的代表委托表格和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须在 周年股东大会举行前24小时送达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方为有效。

    5.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如股东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周年股东大会,代理人还须携带表决代理委托书出席。

    6.周年股东大会会期预计一小时,往返及食宿费自理。

    7.本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室地址为: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东一路14号 邮编:255005

    电话:533—2184223转60225,60226

    传真:533—2287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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