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2001年4月19 日在公司住所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12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 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公 司章程》规定。会议讨论并审议了本公司增发A股有关事宜,通过决议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一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43 号《关于做好上市 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增 发A股资格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增发A股符合《办法》和 《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具备增发A股资格。本董事会对有关增发A股的所有决议依 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关本公司增发A股决议已经2000年12月12日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尚待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