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投资权限,公司董事会三届九次会议决定为山西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1亿元提供担保,保证期间按照每笔授信业务单独计算,即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担保协议于2003年8月21日在公司签署。截至2003年8月31日,山西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已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分两笔办理流动资金贷款8000万元,贷款月利率4.425‰。该公司与本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山西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3.53亿元,公司法定地址:山西省闻喜县东镇;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兆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炼铁、炼钢、轧钢、采矿、选矿、炼焦、煤焦、生铁、钢锭、钢坯、钢材、废钢、铁合金、有色金属、耐火材料的批发、零售、购销;自产生铁、钢铁制品的出口;生产科研所需的原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零配件的进口;服务业;汽车运输。
    截止2003年6月30日,山西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总额为4,882,708,899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1,965,270,156元人民币,净资产为2,917,438,743元人民币。该公司目前发展趋势良好,上半年实现销售收入250510.75万元,利润为31300.02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我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安分行在本公司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1、担保标的:1亿元人民币授信业务本金(包括贷款本金、已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扣减主债务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后的余额、用于贴现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之和),期限为12个月,即2003年8月21日至2004年8月20日。
    2、本合同项下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主债务人在授信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授信业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3、担保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主债务人所欠债务的担保范围内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4、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
    5、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按每笔授信业务单独计算,即为每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为保证1,4-丁二醇下游系列产品项目的顺利实施,已由山西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向工商银行洪洞支行贷款2亿元人民币用于项目建设。根据该公司的要求,公司董事会于2003年8月15日召开了三届九次会议,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山西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状况和发展趋势,以及目前的盈利情况,此项担保不会对本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所以董事会一致同意通过了为山西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的议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03年8月31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8000万元,无逾期担保事项。
    六、备查文件
    1、贷款保证合同;
    2、本公司董事会三届九次会议决议;
    3、被担保人的营业执照;
    4、山西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003年6月末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特此公告
    
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