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金杜接受公司的委托, 并指派杨小蕾律师(以下简称“金杜律师”)出席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现场见证 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
    1. 公司章程;
    2. 公司董事会2002年第七次会议决议;
    3. 公司董事会2002年第七次会议会议记录;
    4. 公司于2002年5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的召开200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股东持股凭证、 股东 身份证明、股东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6. 公司200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项议案、 决议 和会议纪要等);
    7. 其他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决议相关的文件。
    金杜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程序、内容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 行了核查验证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5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通知公告中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提交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等。上述通知所公告的时间、方 式及内容等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本次股东大会于2002年6月30日上午10时在成都市永陵路9 号民族饭店会议 室如期举行。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大会通知内容完全一致。大会由公司董事长 闫清江先生授权副董事长路绳学主持。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没有违反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过金杜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为:
    1.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所代表股份合计为100,624,884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57.23%。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 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社会自然人股股东的股东帐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验证, 上述股东和股东代表出席会议的身份和资格是合法有效的。
    2.公司部分现任董事、监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金杜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中股东和股东代表对全部四项议案均进行了充分审议,并采取记 名投票方式就董事会提出的议案逐项进行表决,其中审议《选举独立董事议案》时, 对两名侯选董事进行了分别投票选举。大会推选出的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共同 对投票进行了现场监督和当场公开清点并宣布表决结果。
    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和《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金杜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 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金杜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杨小蕾
    二零零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