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件背景简述
    2004年2月27日,本公司与防城港市昌润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下称昌润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下属控股子公司南宁明秀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明秀建材)之60%股权全部转让给昌润公司,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共计为6906.33万元,并由昌润公司于2004年5月31日前全部支付给本公司。但截至协议约定期限,在本公司按协议约定、已将上述明秀建材之60%股权全部过户至昌润公司后,昌润公司仅向本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000.00万元,尚余5906.33万元未支付,未能完全履行其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为此,本公司采取相关措施,在使上述明秀建材60%股权的安全性及完整性得以有效保障的同时,积极与昌润公司接洽,以期能够顺利解决存在的问题(上述事件详见本公司于2004年3月2日对外披露的《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资产公告》以及2004年7月3日对外披露的《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提示性公告》)
    二、本公司经与昌润公司协商,现就明秀建材60%股权转让一事达成以下主要意见:
    1、本公司同意昌润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同意昌润公司延长其付款期限:即在2004年12月27日前首先支付股权转让款2500.00万元;在2005年3月31日前支付剩余全部股权转让款3406.33万元。
    2、本公司同意在昌润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2500.00万元之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止,将不就昌润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违约事项起诉昌润公司、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冻结明秀建材之60%股权。
    3、若昌润公司将所持明秀建材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时,所得款项必须按照《股权转让协议》之约定,优先支付所欠我公司剩余股权转让款。
    4、自2004年4月6日(即本公司将明秀建材60%股权完成工商登记变更、过户至昌润公司名下之日)起,至昌润公司将股权转让价款余额付清之日前,明秀建材股权的60%股权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三、目前,上述250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已由昌润公司支付至本公司帐上。截止目前,昌润公司已为该项股权交易支付3500.00万元,但根据昌润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我们认为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尚还存在比较大的风险,故未将该项股权转让收益确认为本年的当期收益。
    本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对上述相关事项后续工作进展及时进行公告。
    
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