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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50 证券简称:桂林集琦 项目:公司公告

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公告
2004-08-31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控股股东桂林集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于近日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宁中院)通知:集团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桂民二终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集团公司未在裁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南宁中院将集团公司所持有本公司发起人国有法人股4580万股予以司法冻结。

    经咨询集团公司,上述保证合同纠纷案系:集团公司分别于2000年4月28日、2000年5月10日为南宁市荣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荣高实业,该公司亦为本公司股东,持有本公司3,959,412股社会法人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4%)向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借贷的三笔借款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提供信用担保,反担保措施为:南宁市明秀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所持有的南宁集琦荣高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名称现已变更为南宁明秀建筑装饰材料市场有限责任公司)20%股权,作为上述信用担保借款3000万元中的1500万元的反担保。但荣高实业未能及时归还上述3000万元借款,因此集团公司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对于上述南宁中院对本公司4580万国有法人股的司法冻结,集团公司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咨询从业律师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28号文第七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额。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股资产净值计算”的规定,本公司截止至2004年6月30日的每股净资产为人民币2.62元,则集团公司被司法冻结的4580万股国有法人股所对应的价值为人民币12000万元,远超出其在上述保证合同纠纷案中应承担的债务总额。因此,根据国家财政部财企[2001]656号文第二条 “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对冻结裁定持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冻结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规定,集团公司拟向南宁中院提出复议,要求将超出其应承担债务总额的部分本公司国有法人股股权予以解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将对上述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以及后续事项持续进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桂林集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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