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受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湘计算机”)的委托,本律师依法出席了湘计算 机于2001年4月30日召开的200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并对会议进行律师见证。
    为出具见证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湘计算机提供的下述资料:
    (1)湘计算机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有关决议及公告;
    (2)湘计算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决议及公告;
    (3)刊登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会议召集通知公告;
    (4)会议审议事项及相关资料;
    (5)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他人员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 “《规范 意见》”)、《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 湘计算机章程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律师见证意见如下:
    (1) 会议的召开、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范意见》、湘计算机章程的 有关规定;
    (2) 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股权登记日在深圳证券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湘计算机股 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湘计算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董事会邀请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会议的资格;
    (3)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规范意见》、《发行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湘计算机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见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袁爱平
    200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