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5年5月11日上午9:30
    2.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湖南宾馆一号楼八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主持人: 钱乐军董事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136,469,78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9.38%。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95,000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0.068%。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0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36,469,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5,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二)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0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36,469,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5,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三)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0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36,469,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5,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四)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2004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36,469,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5,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五)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将公司名称变更为"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36,469,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5,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六)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续聘湖南开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36,469,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5,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七)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136,469,7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95,00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吕德璐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及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湖南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