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发表如下意见:
    1、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 五十八条的情形;
    2、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及全部兼职等情况,我(们) 已进行了充分了解;
    3、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没有在青岛东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方)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4、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青岛东方1%以上已发行股份的事 实,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是青岛东方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5、 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青岛东方已发行 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青岛东方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事实;
    6、被提名人不是为青岛东方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
    注:被提名人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提名人:上海光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00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