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二000年四月十七日,我社与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实业公司( 以下简称青岛 外贸)、二000年十月二十八日,与上海光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光泰)、 二 000年十一月十六日,与苏州市西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苏州西江)等企业签署了 《股权转让协议》。
    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我社与苏州西江签定了《终止〈股权转让协议〉的协议》 。同日,我社与东阳市恒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恒通投资)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上述协议的精神,现将我社持有的青岛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青岛东 方)法人股分别转让给上海光泰32,298,000股,占青岛东方总股本的22.16%; 恒通 投资15,800,000股,占青岛东方总股本的10.84%;青岛外贸3,060,000股,占青岛东 方总股本的2.1%。
    二、股权转让前六个月至今, 本社理事会成员不持有“青岛东方”已上市流通 股股票,也不存在买卖“青岛东方”已上市流通股股份的行为。
    三、截止公告刊登之日, 本社不存在与其他人签署的包含禁止或限制本次转让 的事实,也不存在有限制股权转让的法律判决或裁决。
    四、本次股权转让后,本社所持“青岛东方”法人股71,085,230股(占48.77%) 减持到19,927,230股(占13.67%),本社未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此部分股权的股东权利。
    五、在本次股权转让实现前,本社与三家受让方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六、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协议;
    2、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青国资[2001]1号文件
    特此公告!
    
青岛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01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