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2月23日
    2、召开地点:重庆市渝北区紫荆路佳华世纪新城D区6栋(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顾玫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3159.6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7.87 %。
    2、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社会公众股股东及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未采取网络投票方式。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继续聘任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5年年报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159.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2、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二)审议重庆实业致德隆债权人委员会之对重庆实业拥有债权的债权银行的《承诺函》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3159.6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2、表决结果:提案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委派徐来庆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徐来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法律意见书。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