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曾于2004年6月30日、1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诉我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现就该项诉讼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执字第247号执行通知书,光大银行重庆分行诉我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渝一中民初字第35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光大银行重庆分行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责令我司在2005年3月1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逾期不履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公司董事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