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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36 证券简称:ST重实 项目:公司公告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诉讼情况进展及控股子公司诉讼公告
2004-12-09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公司曾于2004年10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北京首创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嘉隆实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虹真科技资讯有限公司、武汉人福高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亚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新疆祥和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德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现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1160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下发了《关于涉及德恒证券等四家金融机构民事和执行等事项的通知》(法明传(2004)459号)。

    根据该文件规定,有关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金融机构及相关证券营业部、服务部的民事诉讼及执行等事项“自本通知发布一年内,以上述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构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尚未受理的暂不受理;尚未审理或正在审理的中止审理;尚未执行或正在执行的中止执行。”据此,因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系本案被告之一,本案应适用该通知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二、公司曾于2004年6月15日、8月3日、11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交通银行重庆分行诉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公司现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渝高法民执字第180号执行通知,内容如下:

    交通银行重庆分行与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7月28日审结,该案(2004)渝高法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江北支行已申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责令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在2004年12月1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逾期不履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寿光市德农三元绿色农业有限公司收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传达的民事起诉状,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日期:2004年12月6日

    诉讼机构名称: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

    被告:寿光市德农三元绿色农业有限公司。

    起因及诉讼请求:因寿光市德农三元绿色农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寿光市支行有350万元贷款尚未归还,寿光市德农三元绿色农业有限公司用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房产、不锈钢工作台等69台(套)为该贷款提供抵押。原告于2004年12月5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和利息,诉讼费及其它费用由被告承担。

    3、案件目前进展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6日下达(2004)潍民初字第252号传票,决定立案审理。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公司董事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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