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曾于2004年6月15日和8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交通银行重庆分行江北支行诉我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及其进展,现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二终字第199号民事裁定书,就该项诉讼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之规定,未予批准,并于2004年9月21日向重庆实业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公司董事会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