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
    海口方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口农工贸(罗牛山)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颖律师出席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 订)(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对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 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01年12月22日召开公司200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并于 2001年11月20日在《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刊登了本次大会的公告, 本次 大会于2001年12月22日上午九时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内容 与公告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5,480.5万股, 占公司股权 总额48,725.4万股的31.7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亦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出席会议的会议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新议案的提出
    在本次大会,出席股东未提出新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的出席股东以记名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大会以代表股份15,480.5万股的赞成票,占 出席本次大会所持表决权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该项议案。
    2、关于更换部分董事的议案。本次大会以代表股份15,480.5万股的赞成票,占 出席本次大会所持表决权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谢京、姚庆雨、胡电 铃等三人辞去公司董事职务。
    本次股东大会以代表股份15,480.5万股的赞成票, 占出席本次大会所持表决权 数的100%,0票弃权,0票反对,通过了于刚、朱新榕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次大会以代表股份15,480.5万股的弃权票,占出席本次大会所持表决数的100 %,0票赞成,0票反对,未通过韩德乾为公司独立董事。
    经审查,以上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对议案的表决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周颖
    200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