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5月10 日下午五时 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高院)民事裁定书,文件编号(2001)闽民初字第 4号。
    省高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第 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就福建省渔政处(下称:省渔政)诉本公司环境 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公司董事会曾就省高院受理省渔政诉本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及本公 司向省高院递交《诉讼中止申请书》一事进行了披露(详见2002年1月19日《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公告)。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闽民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