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案件受理的基本过程
    1、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02年3月8 日正式向福建省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请求法院责令被告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代码000592,股票简称ST中福) 立即将原告依法保证责任替其偿还福州市 新店农村信用社的200万元支付给原告。同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2、公司于2002年3月11日收到福州市晋安区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福建三 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你诉与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 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审理。”
    3、公司于2002年3月20日又收到福州市晋安区法院2002晋经纠字170 号《出庭 通知书》“本院受理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中福实业有限公司追偿纠纷 一案,定于2002年4月9日在本院经济庭公开开庭审理”。
    4、公司于2002年3月22日向福州市晋安区法院递交了《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中福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帐户200 万元资金或查封被申请人价 值人民币200万元的财产;由被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费用。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999年4月20日,被告与福州市新店农村信用社(下称信用社)签订99042001 号 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由信用社向被告发放贷款800万元,期限自1999年4月20日至 2000年4月20日止,月利率7.98%,原告作为被告的保证人, 承诺对上述贷款本息 负连带偿还责任。后信用社按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未能及时还贷。
    2001年2月6日,信用社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归还贷 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44.16万元(本公司于2001年4月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公告),福州市中院于2001年4月26日作出(2001)榕经初字第094 号民事判决 书,判令被告应偿还信用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44.16万元;由原告对上述本金及利 息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于2001年7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告) 。 判决书生效,信用社向福州市中院申请执行。截止2001年12月28日,原告已替被告 偿付200万元给信用社。
    根据《担保法》第31条之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偿付给 信用社的200万元。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原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之 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将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截止日前止,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