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月11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1) 闽民初字第4号《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告知本公司,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已受理福建省渔政处与你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同时,福建省高院送达了福建省渔政管理处《起诉书》副本一份。
    福建省渔政处起诉书概述: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赔偿国家渔业资源损失4544.112万元及利息。
    2、判令被告赔偿调查费用47.691884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有关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0年1月27日至3月23日,福建省三明市沙溪河段至闽江干流的南平市延平区 樟湖江段发生特大渔业污染事故。经查是由有机磷化合物所引起。被告福建三农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长期大量排放多种有机磷化合物等高毒物质的废水,严重污染了沙 溪水质,1月份频发事故排放、引起了本次突发性大量死鱼事故;2月继续大幅度地 超标排放有机磷高毒物质,致使污染死鱼持续1个多月。
    该污染事故造成天然渔业水域中的水产品损失量为1312吨,天然水产品直接经 济损失1514.704万元。由于污染严重,部分河段鱼类死亡率已达99%,原有鱼类种 群已不复存在,鱼类繁衍后代的延续资源都受到毁灭性的破坏,同时,作为基础饵 料的浮游生物和底栖生物也大量死亡,天然渔业资源损失巨大。根据农业部有关规 定,本案中,天然渔业资源损失为4544.112万元。另外,因本污染事故产生的调查、 监测费用47.691884万元。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诉讼法律文书后,依民事诉讼法第136条之规定,于2002 年 元月十四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诉讼中止申请书》,目前尚未收到福建高 院对此项申请的回复。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公司董事会将 及时披露本案的进展情况。
    专此公告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