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于2001年7月13日接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榕经初字第094号民事 判决书:
    原告:福州市新店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
    被告: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中福)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福建中福于1999年4月20日向信用社贷款800万元,期限自1999年4 月 20 日至 2000年4月20日止,月利率7.98‰,由本公司提供担保, 因福建中福未按期还本付 息,至今尚欠本金800万元,利息441600元(计至2001年1月20日止)。信用社诉至福 州市中院,要求福建中福还本付息,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福建中福应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800万元及利息 441600 元 (2001年1月2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的利息也按上述合同约定计付), 如逾 期偿还应加倍支付延期的债务利息。
    二、本公司对第一项判决偿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特此公告。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