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一份,现公告如下: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诉本公司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06年7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告了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诉我司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现本案经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作出《民事调解书》(2006)三民初字第24号,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06年10月30日前,被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市分行偿还3000000元贷款本金,2006年11月30日前,被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市分行偿还2,000,000元贷款本金,2006年12月30日前,被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市分行偿还1,000,000元贷款本金。2007年3月30日前,被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市分行偿还3,000,000元贷款本金(被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争取将本期3,000,000元中的1,000,000元提前至上一期偿还),2007年6月30日前,被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市分行偿还2,000,000元贷款本金,2007年9月30日前,被吿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市分行偿2,000,000元贷款本金,2007年12月30日前,被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市分行偿2,400,000元贷款本金。
    在此期间,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仍按15,400,000元贷款本金基数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市分行缴纳利息,其中被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代偿本金部分对应的利息视为被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的贷款本金,从被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应代偿的贷款本金中予以相应扣减。
    二、若被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条确定的任何一期还款计划归还欠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市分行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全案执行(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市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费用20,000元,由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该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市分行。
    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市分行收到被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款项后三日内向被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收到代偿贷款的凭证。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积极筹措资金,偿还被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的贷款。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仍按原《借款合同》(明营农银借字2004第020号,明营农银借字2004第021号)和《最高额保证合同》(明营农银高保字2004第002号)的内容执行。
    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市分行与被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另行订立了一份补充协议书,双方均应按该补充协议书的约定执行。
    七、案件受理费87010元、其他诉讼费3000元,合计90010元,由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