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陕执二公字第120-4号《民事裁定书》一份,现公告如下:
    公司于2006年6月24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告了关于西安市莲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西安飞天科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邱忠保及本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于2006年6月2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本公司位于福建省三明市8531.24平方米房产及相关股权,但查封在先的其他法院尚未处分该财产,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找及申请执行人举证,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财产。现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6年11月17日,裁定如下:
    西安莲湖区公证处(2005)西莲证经字第3385号公证书和(2006)西莲证经字第0570号执行证书中止执行。
    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