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各一份,现将涉诉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
    2、第一被告: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华通国际招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本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归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利息544982.07元(暂计至2006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及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
    2、判令第二被告和第三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起诉书所述事实与理由:
    2005年4月14日,第一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14020211-2005年(五一)字0030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0万元,借款到期日2006年4月11日,借款月利率为5.58‰。
    同日,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14020211-2005年五一(保)字0024号和14020211-2005五一(保)字0023号《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提供连带清偿的担保责任。
    上述借款到期限后,被告未能依约还款,引发了本次诉讼。
    (四)据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本案将于2006年12月15日开庭审理。
    (五)本案对当期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对公司当期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数为800万元,就此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二、关于上海银行浦江支行诉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进展情况(详见2005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告)
    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执字第1035号《民事裁定书》一份,内容如下:
    本案申请人执行人由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变更为上海文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三、备查文件
    1、传票(案号(2006)榕民初字第406号)
    2、民事起诉状
    3、民事裁定书(2005)泸二中执字第1035号
    特此公告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