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现公告如下:
    公司于2006年7月1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告了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市分行诉我司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现本案经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6年9月15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市分行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100万元,并支付从2006年8月21日起至偿付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二、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市分行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费用16000元。
    三、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5010元、其他诉讼费3000元,合计68010元,由本公司、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特此公告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