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近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各一份,现将相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与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
    2、第一被告: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
    第二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本公司
    第四被告;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3490万元及利息184464.12元(暂算至2006年8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以上共计35084464.12元;
    2、判令被告2、被告3对上述贷款中的3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4对上述贷款中的10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起诉书所述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一、二、三、四被告于2005年9月30日分别订立《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490万元,借款期限壹年。保证合同约定被告2、3、4分别在债务本金3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及利息的保证范围内为第1被告的上述借款作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发放贷款给被告1使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卷入重大诉讼纠纷中,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贷款,因此引发纠纷。
    (四)裁定情况
    2006年9月2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6)闽民初字第36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相同价值的财产合计不超过人民币3490万元。其中,查封、冻结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相同价值的财产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查封、冻结被告本公司的银行存款及相同价值的财产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查封、冻结被告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相同价值的财产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五)、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本案将于2006年10月31日开庭审理。
    (六)本案对当期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于2005年度对该项担保计提了预计负债,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的利润造成重大影响,但公司保留对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的追偿权,就此本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专业支行诉北京立新纪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圣杰鸿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进展情况。(详见2006年8月10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公告)
    经审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6)二中民初字第1151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1、北京立新纪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城建专业支行借款本金2690万元及利息(利息截至2005年6月29日为524272.51;自2005年6月30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0675‰计算,计收复利);
    2、北京圣杰鸿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本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北京立新纪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147131元,由北京立新纪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北京圣杰鸿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共同负担。
    三、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案号(2006)闽民初字第36号)
    2、传票(案号(2006)闽民初字第36号)
    3、民事起诉状一份
    4、民事裁定书(案号(2006)闽民初字第36号)
    5、民事判决书(案号(2006)二中民初安第11513号)
    特此公告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