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5年11月9日、2006年6月1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告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诉我司、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本案因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12日公开审理,并于2006年8月7日作出(2006)闽民终字第34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二、三木集团承担了本案担保责任后依法有权向本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60010元,由上诉人三木集团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原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