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已于2005年11月9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披露了相关诉讼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三民初字第38号,内容如下:
    1、要求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借款本金19754583.35元及利息(该利息利率按月息7.30125‰计付,自2005年4月2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
    2、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1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诉讼保全费100520元,合计210730元,由本公司与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5)三民初字第39号,内容如下:
    1、要求本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有公司三明分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该利息利率按月息7.30125‰计付,自2005年4月21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
    2、被告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0010元、其他诉讼费200元,诉讼保全费50520元,合计110730元,由本公司与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三、2006年5月18日福建三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民初字第39号判决书,提起上诉,内容如下:
    1、请求撤销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民初字第39号判决书,驳回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在违法侵占的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四、备查文件:
    1、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
    2、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
    3、《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