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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福建三农 项目:公司公告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2006-04-21 打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日前,公司接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及《传票》。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所涉诉讼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诉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下称:中行福建省分行)

    被告一: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香集团)

    被告二:本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天香集团立即清偿:编号为“2004 年YWB 字051 号”《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逾期贷款人民币4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1,532,199.84 元;编号为“2004 年YWB 字090 号”《人民币借款合同》项下逾期贷款人民币1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383,049.96 元。

    (2)判令本公司对天香集团的上述两笔逾期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由天香集团和本公司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04 年12 月31 日,原告中行福建省分行与天香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04 年YWB 字051 号”《人民币借款合同》,为天香集团提供4000 万元的人民币借款。同日,原告中行福建省分行与天香集团签订了编号为“2004 年YWB 字090 号”《人民币借款合同》,为天香集团提供1000 万元的人民币借款。

    2004 年12 月31 日,本公司与原告中行福建省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04 年YWB 字052 号”和“2004 年YWB 字099 号”《保证合同》,为天香集团上述两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两笔借款于2005 年5 月31 日到期,天香集团未能依约定按期偿还,引发了此次纠纷。

    4、本案将于2006 年5 月12 日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

    5、本次诉讼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在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数额暂无法确定。公司将根据协商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二、西安市未央区农村信用联社诉飞天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

    1、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农村信用联社(下称:未央联社)被告一:西安飞天科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飞天集团)被告二:本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提前终止原告未央联社与飞天集团签订的《借款合同》;

    (2)判令飞天集团归还原告未央联社人民币2000 万元,以及至给付之日的利息,载至2005 年12 月21 日所欠利息为3993975 元;

    (3)判令本公司对飞天集团欠原告未央联社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飞天集团、本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2003 年8 月,原告与飞天集团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飞天集团借款人民币2000 万元,由本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由于飞天集团未能履行合同规定,引发了纠纷。

    4、本案将于2006 年5 月16 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开庭审理。

    5、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公司正在督促相关单位履行还款义务,若飞天集团不能归还借款,则本公司将承担2000 万元还款连带保证责任。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下称:中行三明分行)

    被告一: 本公司

    被告二: 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实达集团)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尚欠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22,936,744.70元及利息332,374.79;

    (2)判令实达集团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上述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费用。

    3、事实与理由

    2004 年5 月28 日、2004 年6 月2 日、2004 年10 月11 日、2004年11 月12 日,原告与本公司分别签订了编号为2004 年明人借021567002 号《借款合同》、2004 年明人借021567003 号《借款合同》、2004 年明人借021567004 号《借款合同》、2004 年明人借021567005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本公司提供贷款共计2300 万元,期限12 个月,到期后本公司未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引发了此次纠纷。

    4、本案将于2006 年5 月17 日在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庭开庭审理。

    5、本次诉讼对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在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如立即全额归还借款,将影响公司当期和期后的现金状况,同时将影响公司当期和期后正常生产和经营。公司将根据协商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3、《传票》

    特此公告

    

福建三农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 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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