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日前,公司接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及《通知》,通过询问大股东及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所涉诉讼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银行廊坊分行诉中油飞天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廊坊分行就8000 万元借款合同纠纷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中油飞天实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中油飞天)、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油龙昌)、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海纳)、本公司、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原创实业)、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
    原创投资)、邱忠保,本公司作为贷款担保方被列为第四被告参加诉讼。
    (二)事实与理由
    2004 年5 月31 日,原告与被告中油飞天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中油飞天人民币8000 万元。同时,原告与被告中油龙昌、浙江海纳、本公司订立《保证合同》约定为中油飞天的该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4 年11 月原告分别与被告原创实业、原创投资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由两被告分别在5576 万元、1002 万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并分别以其相应面积的土地作抵押。2005 年3 月15 日,被告邱忠保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书,承诺愿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和对外投资权益为中油飞天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原告要求收回该笔贷款,中油飞天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引发了此次纠纷。
    (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2004)廊民三初字第62 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如下:
    1、被告中油龙昌、中油飞天、本公司连带支付从欠息之日起至2005 年9 月9 日欠款利息2749477.65 元,自2005 年9 月10 日至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由上述被告依照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
    2、被告中油龙昌、中油飞天、本公司向北京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连带支付原告为解决本案纠纷而发生的律师费用1251730 元,向原告支付为本案支出的其他费用677026.50 元。
    3、原告中国银行廊坊分行放弃对被告浙江海纳、原创实业、原创投资、邱忠保对上述第一、二项的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43422 元,由被告中油龙昌、中油飞天、浙江海纳、本公司共同负担。
    (四)2006 年3 月9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廊执字第18 号《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2004)廊民三初字第62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已向我院申请执行。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自动履行本院
    (2004)廊民初字第62 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43422 元、执行及实际支出费46784 元。
    二、中国银行廊坊分行诉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廊坊分行就17000 万元借款合同纠纷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油龙昌)、本公司、邱忠保、河北龙昌药业有限公司(下称:龙昌药业),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河北龙昌药业有限公司作为贷款担保方被列为第二、第四被告参加诉讼。
    (二)事实与理由
    2004 年4 月30 日,原告与被告中油龙昌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中油龙昌人民币17000 万元。同时,原告与本公司订立《保证合同》,约定为中油龙昌的该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与被告龙昌药业订立《抵押合同》,约定以龙昌药业43860.41 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23203.68 平方米的建筑物、机器设备373 台套及其他全部附属设施和资产为被告中油龙昌最高限额5500 万元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在诉讼过程中2005 年3 月15 日,被告邱忠保向原告出具担保承诺书,承诺愿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和对外投资权益为中油龙昌在原告处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原告要求收回该笔贷款,中油龙昌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引发了此次纠纷。
    (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2004)廊民三初字第63、64、66 号《民事调解书》,具体内容如下:
    1、被告中油龙昌、本公司连带支付从欠息之日起至2005 年9 月9 日欠款利息13641352.89 元,自2005 年9 月10 日至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由上述被告依照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
    2、被告中油龙昌、本公司向北京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连带支付原告为解决本案纠纷而发生的律师费用2660490 元,向原告支付为本案支出的其他费用990079.50 元。
    3、原告中国银行廊坊分行放弃对被告邱忠保对上述第一、二项的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151436 元,由被告中油龙昌、本公司共同负担。
    5、原告在以上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龙昌药业用于抵押担保的43860.41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23203.68 平方米地上建筑物、373 台机器设备及其它附属设备和资产在5500 万元范围内留有优先受偿权。
    (四)2006 年3 月9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廊执字第19、20、22 号《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2004)廊民三初字第63、64、66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已向我院申请执行。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自动履行本院(2004)廊民三初字第63、64、66 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51436 元、执行及实际支出费172922 元。
    同日,收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廊执字第19、20、22 号《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2004)廊民三初字第63、64、66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将依法对河北龙昌药业有限公司的、已经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的43860.41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23203.68 平方米地上建筑物、373 台机器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和资产进行评估、拍卖。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在与相关单位进行协商归还借款。在协商中,得知涉及河北廊坊中行贷款本金(含利息等)2.6 亿多元,邱忠保本人已将属于自己(个人)市值5 亿多元的泉州土地抵押给该行,用于本次诉讼的还款抵押,因此不会对公司造成严重的影响,但因贷款担保形成的债务利息和诉讼费及执行费用,会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但因债务人中油飞天和中油龙昌支付额无法确定,故对公司利润影响额亦无法确定。
    四、中国银行廊坊分行诉中油龙昌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进展情况
    (详见公司2005 年10 月11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告)。
    2006 年3 月9 日公司收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廊执字第21 号《执行通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2004)廊民三初字第65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已向我院申请执行。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自动履行本院
    (2004)廊民三初字第65 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1778 元、执行及实际支出费13486 元。
    同日,收到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廊执字第21 号《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2004)廊民三初字第65 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将依法对河北龙昌药业有限公司的、已经抵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分行的43860.41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23203.68 平方米地上建筑物、373 台机器设备及其它附属设施和资产进行评估、拍卖。
    五、备查文件:
    1、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廊民三初字第62、63、64、66 号;
    2、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6)廊执字第18、19、20、21、22 号;
    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2006)廊执字第19、20、21、22 号。
    由于公司在法人治理上存在问题等原因,上述事项未能及时披露。对此,公司董事会向广大投资者致歉!同时,公司董事会将组成专项工作小组对公司的对外担保等事项进行自查,如发现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公司将及时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 年3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