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我司于近日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及《传票》各一份,现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我司作为担保方被列为第三被告参与诉讼。
    1、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下称:五一支行)
    被告1: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香集团)
    被告2:华通国际招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通国际)
    被告3:本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天香集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115320元;
    2)判令华通国际与本公司对天香集团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天香集团、华通国际及本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3、事实与理由
    2005年4月,被告天香集团分别与原告五一支行签订了编号为14020211-2005年(五一)字0026号、14020211-2005年(五一)字0027号、14020211-2005年(五一)字0033号金额共为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时,华通国际和本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对被告一天香集团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后因原告要求收回该笔贷款,因此引发了此次纠纷。
    二、裁定情况
    2006年2月2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6)榕民初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天香集团、华通国际公司的银行存款2011532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目前,公司正在与相关单位进行协商,督促其归还借款,如不能按期还款将影响公司的期后利润,因本案尚未判决,具体数额无法确定。公司将根据协商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上述案件将于2006年4月3日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3、《民事裁定书》
    4、《传票》
    特此公告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