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我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各一份,现公告如下:
    一、交通银行芜湖市分行诉安徽实达电脑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情况
    原告交通银行芜湖分行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被告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司作为贷款担保方被列为第四被告参加诉讼。
    1、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交通银行芜湖分行
    被告一: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四: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万元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
    2)判令第二、三、四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二)事实与理由
    2004年5月2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一份最高额度为3000万元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同时,第二、三被告及我司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第一被告在3000万元以内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05年2月28日,第一被告向原告申请了700万元的贷款。后因该笔贷款逾期,因此引发了此次纠纷。
    (三)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在督促安徽实达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尽快还款。如无法归还借款,可能影响公司当期或期后的利润状况。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广达支行诉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已于2005年8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了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广达支行诉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相关诉讼情况。
    2005年10月16日本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榕民初字第400号、(2005)榕民初字第3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情况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广达支行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广达支行负担。
    另外,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福州市广达支行继续贷款,我司为其承担人民币叁仟万元保证责任。
    三、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3、《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