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我司于近日收到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现将涉及的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原告兴业银行三明支行就借款合同纠纷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我司、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已经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本案各方当事人:
    1、原告:兴业银行三明支行
    2、被告一: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被告二: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
    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事实与理由
    公司于2004年8月16日与原告签订一份兴业银行基本授信合同,同时,被告二与原告签订兴业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对我公司申请总额为25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2004年10月25日至2005年2月5日期间,我公司先后向原告申请了总额为1500万元的贷款。目前上述贷款并未到期,因本公司出现资金被占用、重大亏损和涉及诉讼纠纷的情况,以及未按期归还贷款欠息,引发了此次纠纷。
    四、裁定情况
    2005年8月30日三明市人民法院做出(2005)三民初字第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案如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在与相关单位进行协商,拟提供银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担保。如归还借款,将影响公司当期或期后的现金状况,同时将影响公司当期和后续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根据协商的进展情况及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应诉通知书》
    3、《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