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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福建三农 项目:公司公告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
2005-10-11 打印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我司2003年以来发生的诉讼案件未能及时披露,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所涉案件具体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中国银行廊坊分行诉中油龙昌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廊坊分行就120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油龙昌)、本公司、邱忠保、河北龙昌药业有限公司,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河北龙昌药业有限公司作为贷款担保方被列为第二、第四被告参加诉讼。

    (二)事实与理由

    2004年4月9日,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公司为中油龙昌燃气项目向中国银行廊坊分行贷款人民币1200万元进行担保",并于2004年4月30日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对中油龙昌的该笔1200万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邱忠保、河北龙昌药业有限公司也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分别对中油龙昌该笔债务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担保。中油龙昌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引发了此次纠纷。

    (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中油龙昌、本公司连带支付从欠息之日起至2005年9月9日欠款利息1051657.85元,从2005年9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由上述被告依照双方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

    2、被告中油龙昌、本公司向北京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连带支付原告为解决本案纠纷而发生的律师费用187780元,向原告支付为本案支出的其他费用109026.50元。

    3、原告中国银行廊坊分行放弃对被告邱忠保对上述第一、二项的诉讼请求。

    4、案件受理费21778元,由被告中油龙昌及本公司负担。

    5、原告中国银行廊坊分行对河北龙昌药业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资产在5500万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尚未判决,如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二、上海银行浦江支行诉中油龙昌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情况

    2005年6月原告上海银行浦江支行就950万元借款合同纠纷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泛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及本公司,我司作为贷款担保方被列为第三被告参加诉讼。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中油龙昌归还原借款本金人民币950万元;

    2、判令被告中油龙昌偿付原告利息及罚息人民币596793.99元,自2005年5月20日起,按逾期罚息日利率2.43375‰0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时止。

    3、判令上海泛华进出口有限公司及本公司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2004年2月16日,原告与中油龙昌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2月17日起至2005年2月16止。同时原告与本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对中油龙昌该笔95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中油龙昌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引发了此次纠纷。

    本案如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三、长春市中院执行案补充增加本公司为被执行人纠纷案

    公司于2003年8月15日收到长春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1)长执字第154号、(2002)长执字第64号]裁定书称:本院分别于二000年七月十三日、二000年十二月十五日做出(2000)长经初字150号、(2000)长经初字2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春市绿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一九九八年被本公司购买后,又被本公司配股后以人民币323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转让费已由本公司收讫。又查,现被执行人长春市绿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偿还债务的能力,故依据相关法律裁定如下:公司在人民币323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被执行人长春市绿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欠长春野力集团有限公司、昌黎酿酒原料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

    根据以上裁定,我司于当天致函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复议书》其事实与理由如下:

    本案执行的判决书序号为(2000)长初经字第150号、209号民事决议,说明本案涉诉时已是新股东承接了该公司的股东权益。裁定书涉诉之前的股东承接莫须有的《民法通则》第49条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之责任,显然,违背了事实和法律。本案判决的被执行人是长春市绿野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是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有限责任是法人制度的基本原则。转让股权和转让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转让公司是受让人在并购、兼并、承债的约定中承担公司债务,股权的转让则并不增加或减少公司资产,承担债务的主体仍是原公司。 承接股权的股东承担责任则必须有《民法通则》第49条和执行的试行规定第81条所列情形或出资不实的情况,否则判定股东承担责任法无依据。绿野公司有无财产执行或其现注册股东是否承担责任,均与本公司无关,绿野公司若股东投资的注册资本确已到位,则不应执行其股东;若其股东有抽逃注册资本情况,则应由具有承担责任的现任股东承担,这是不同层次法律关系的法律责任。

    绿野公司成立于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股东是秦皇岛野力葡萄酒有限公司、长春市野力广告设计有限公司、马维杰和张茂顺,注册资本2000万元。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三日,上述股东将股份分别转让本公司和福建日旺公司,一九九九年五月,本公司和福建日旺公司又将股份转让给上海金三元和福建华天公司,在此过程中,本公司仅仅是股东之一,或者说曾经是股东。依照民法通则和最高院的"执行规定",绿野公司系独立法人,如它无财产可供执行,只在公司成立时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依此规定,承担责任的恰恰应该是秦皇岛野力葡萄酿酒有限公司、野力广告公司、马维杰和张茂顺,至于三农公司只是曾经受让和转让股权,对绿野公司的资产没有任何影响,法院裁定本公司为被执行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本公司申请复议,请求撤销上述裁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枉法裁判的法律责任。

    2005年5月17日公司职工医保户、住房资金户以及应解汇款户被长春中院冻结。2005年5月27日公司向长春中院提交了关于"冻结职工医疗保险资金专户、国有住房售房资金(收入)专户"违反了《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的异议书,至今尚无结果。

    本案如有新的进展,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在与相关单位进行协商归还借款,并向司法纪检部门申诉,如果败诉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将产生严重的影响,同时将影响公司当期和后续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裁定书

    3、民事调解书

    4、申诉书

    5、董事会决议

    6、保证合同

    由于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疏漏等原因,上述诉讼事项未能及时披露。对此,公司董事会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特此公告。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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