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本公司近日获得起诉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鄂民二初字第34号)各一份。现就相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我司、西安飞天科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西安飞天)、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油龙昌)、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大海纳)、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原创投资)、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原创实业)。
    二、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700万元以及至2005年4月20日欠息382.38万元,并支付2005年4月20日至本金偿清之日止全部应付利息;
    2、判令西安飞天、中油龙昌、浙大海纳、原创投资、原创实业对上述债务的清偿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判令本公司、西安飞天、中油龙昌、浙大海纳、原创投资、原创实业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03年3月15日,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形成决议,"同意将湖北田野集团2001年在光大银行武汉分行江岸支行贷款1亿元中承接6000万元人民币,经重组由本公司向光大银行武汉分行贷款,期限两年"。同时西安飞天、中油龙昌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对本公司该笔6000万元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之后浙大海纳、原创投资、原创实业也分别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对本公司该笔债务本息及实现债权等费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4年7月24日本公司归还本金300万元,其余款项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引发了此次纠纷。
    四、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本公司自签订协议后于2005年7月15日前偿还武汉光大银行垫付的诉讼费31.413万元、保全费31.052万元、实现债权费20万元;2005年9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1000万元;2005年12月20日之前再偿还贷款1500万元;2006年3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1000万元;2006年6月20日之前偿还贷款余额,新增利息随本付清。
    2、西安飞天、中油龙昌、浙大海纳、原创投资、原创实业共同对本公司所欠武汉光大银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如本公司不按照协议的条款执行,则武汉光大银行有权就本公司所欠余下债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尚未判决,如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
    2、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鄂民二初字第34号)
    3、公司董事会决议
    4、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