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我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以及《民事判决书》,现将涉及的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就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我司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案。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
    2、被告:本公司、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实达电脑)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本公司偿还结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至还清贷款前的利息;
    2、请求判令实达电脑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本公司及实达电脑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04年3月17日,本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3月17日至2005年3月16日,借款月利率4.8675‰,合同还对其他有关事项做了约定,该借款合同由实达电脑提供连带责任方式的担保并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现本公司未完全履约,至今尚欠贷款本金1000万元。
    (四)判决情况
    经法院审理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
    1、判令本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向列东支行支付从2005年6月21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
    2、实达电脑对上述第一项中尚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60,010元,其他诉讼费3,000元,财产保全费50,520元,合计113,530元,由本公司和实达电脑共同负担。
    (四)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诉状》;
    3、《民事裁定书》
    4、《民事判决书》。
    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就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我司及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案。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
    2、被告:本公司、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神州学人)
    (二)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偿还结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至还清贷款前的利息;
    2、判令神州学人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本公司及神州学人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04年2月18日,本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2月18日至2005年2月15日,借款月利率4.8675‰,合同还对其他有关事项做了约定,该借款合同由神州学人提供连带责任方式的担保并签订了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现本公司未完全履约,至今尚欠贷款本金1000万元。
    (四)判决情况
    经法院审理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
    1、判令本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向列东工行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向列东支行支付从2005年6月21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
    2、神州学人对上述第一项中尚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60,010元,其他诉讼费3,000元,财产保全费50,500元,合计113,510元,由本公司、神州学人共同负担。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诉状》;
    3、《民事裁定书》
    4、《民事判决书》。
    三、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就借款合同纠纷起诉我司及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案。
    (一)本案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
    2、被告:本公司、华通天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华通天香)
    (二)诉讼请求:
    (1)判令本公司偿还结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720万元及至还清贷款前的利息;
    (2)判令华通天香对上述还款负连带偿还责任;
    (3)本公司和华通天香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事实与理由
    2004年3月25日和4月7日,本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并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人民币172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2004年3月17日至2005年3月16日、2004年4月7日至2005年4月6日,借款月利率4.8675‰,合同还对其他有关事项做了约定,该借款合同由华通天香提供连带责任方式的担保并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现本公司未完全履约,至今尚欠贷款本金1720万元。
    (四)判决情况
    经法院审理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三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
    1、判令本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向列东工行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720万元,并向列东支行支付从2005年6月21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
    2、华通天香对上述第一项中尚欠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案件受理费96,010元,其他诉讼费3,000元,财产保全费86,500元,合计185,510元,由本公司、华通天香共同负担。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民事诉状》;
    3、《民事裁定书》
    4、《民事判决书》。
    四、截止目前,公司未获知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正在与中国工商银行三明市列东支行进行协商,拟尽快归还借款或提供银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担保。何时归还借款,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将影响公司当期或期后的现金状况。公司将根据协商的进展情况及相关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