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明,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三农”)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福建三农2003年9月20日为关联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熔灏科技发展集团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贷款3500万元提供担保,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7%。2004年10月14日为关联公司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浦江支行贷款950万元提供担保。
    2、福建三农外埠存款15500万元、短期投资—国债投资15000万元,合计30500万元被关联公司占用,公司于2004年将上述款项转入其他应收款,金额合计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1%。
    福建三农对上述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批程序,严重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2.1、2.2、10.2.5条的规定。
    福建三农董事季年谊、姚建敏、黄一宪、刘永和、陈剑、傅德正、萧志东、骞国政、张效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严重违反了《上市规则》2.3、3.1.4、3.1.5条的规定。
    鉴于福建三农和上述人员的违规行为及情节,根据《上市规则》16.2、16.3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福建三农及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董事季年谊、姚建敏、黄一宪、刘永和、陈剑、傅德正、萧志东、骞国政、张效公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公开谴责惩戒,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中。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