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我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各一份,现将涉及的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被告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司作为贷款担保方被列为第三被告参加诉讼。
    1、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地址:福州市广达路77号,负责人:胡敏华。
    被告一: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洪山园路68路实达科技城,法定代表人:蔡智康。
    被告二: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洪山园68号,法定代表人:明德平。
    被告三: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三明市梅列区徐碧,法定代表人:季年谊。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一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合计人民币2000万元及利息61,950元(暂算至2005年7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2)依法判决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依法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其它事项
    目前,被告福建实达电脑设备有限公司在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广达支行另笔990万元贷款已逾期,并被原告起诉,公司未收到相关材料。
    三、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起诉书》副本。
    特此公告。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