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日前收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 暂行条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披露的规定,本公司 现将此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原告福州市新店农村信用合作社诉称:本公司于1999年4月20 日为福建省中福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592,以下简称“中福公司”)向其借款人民币800万 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中福公司至今仍未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 中福公司归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利息及罚息441600元(暂算至2001年1月20日, 此 后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判令本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 还责任,判令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
    本公司对上述担保事项已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进行了披露,本公司对此案正积 极应诉,日后将及时公告案件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1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