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我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各一份,现将涉及的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情况
    原告深圳发展银行宝安支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司作为贷款担保方被列为第三被告参加诉讼。本案已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本案各方当事人:
    1、原告:深圳发展银行宝安支行,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路御景台2栋102,法定代表人:陈力勋。
    2、被告一: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工业园A小区C号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明德平。
    3、被告二:陕西省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万路高家堡,法定代表人:宛金盾。
    4、被告三: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三明市梅列区徐碧,法定代表人:季年谊。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及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2、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如被告一未能偿还原告欠款,则拍卖被告二质押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100万股股权,所得款项原告优先受偿。
    4、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裁定情况
    本案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发展银行宝安支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人民币6028万元的财产,并以银行自有财产作担保。
    深圳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2005年4月11日下达民事裁定书(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89号,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6028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四、其它事项
    公司董事会于2002年5月27日审议同意为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发展银行宝安支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金额为本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整及其利息和费用,该担保的期限为叁年。
    目前公司财产没有被查封、扣押、冻结之情形,本案如有新的进展,我司将及时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