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05)榕执申字第195号。现将内容公告如下:
    公司与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4)榕民初字54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公司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主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令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延迟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关于公司与中信实业银行福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信银行于2004年10月18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福州中院于2004年11月8日受理了此案。该案在调解过程中,双方约定公司还款400万元,并支付其逾期利息。我司按期约定支付400万元本金及诉讼期间停付的应付利息。法院在最后期限结案处理,至今我司尚未收到福州中院判决书,根据实达电脑于2005年6月23日公告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榕民初字545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04年8月19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2、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因本案诉讼而支出的律师费182000元。
    3、被告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追偿权。
    4、本案受理费110010元,由被告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公司已于2004年12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披露了诉讼公告。
    特此公告。
    
福建三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